王胜言律师团队接受周某的委托,代理并提起交通事故赔偿一案。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董某驾驶小客车在开发区泰达医院停车场内有南向北行驶中将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周某撞到,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泰达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骨折,左内踝骨折,左侧多肋骨骨折,左下肢皮擦伤,左肺挫伤等严重后果。
事故责任为:被告董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周某负次要责任。
二、案件承办:
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指导当事人组织收集医院和交警队的证据材料,并起草民事起诉状和鉴定申请书。
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医药费41092元,误工费15326元,护理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22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1200元。
三、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5600元,误工费12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1200元。
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医疗费31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共计33292元的80%,即26633.6元。
律师提醒:
在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故其在本案中的承责比例应为20%;而现实中,如果电动自行车违反国家规定,如时速超过20km/h,则被认定为机动车,当该车被视为机动车时,则原告的承责比例将可能达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