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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律师王胜言关于代理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办案总结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31 来源:未知 阅读数:0

滨海新区律师王胜言关于代理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办案总结

员工付某与本所合作单位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公司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该案仲裁阶段结束,通过该案仲裁阶段的代理,滨海新区塘沽律师王胜言得出如下经验总结:

一、天津市认可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2019年1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第5款的表述“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天津市认可职工多重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故员工付某无论是否兼职,劳动关系均成立。

仲裁庭审过程中,仲裁员的态度表现为:无论员工付某是否与案外人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员工付某受春霖物业的管理并接受春霖物业的工作安排,即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多重劳动关系下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如何判断某一个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天津市不成文的规定,每个月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7天以上的,即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仲裁庭审过程中,仲裁员重点调查了员工付某分别在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在确定其在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均等的情况下,更加认定了双重劳动关系。

根据2019年1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第5款的表述“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双重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由各单位分别缴纳,除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则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纳,在其他单位未为员工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员工付某有权要求春霖予以补缴;关于员工付某已自其他单位取得补偿款的情况社保中心应该不会考虑,春霖也无法举证。

三、关于仲裁、诉讼、社保投诉的成本有必要在调解的时候向双方普及

员工付某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最终是向社保投诉索要社会保险补偿。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就要考虑时间的问题,仲裁裁决后起诉,一审3月判决后再上诉,二审3月,二审判决后再向社保投诉。前前后后加起来得八九个月,耽误时间,耽误下一份工作。况且,即使补缴社保的话,个人需要向社保缴纳1万多元的现金,该部分钱一时半会取不出来,自身损失也很大。

作为单位来讲,仲裁结束后,一审、二审要支付律师费,费用已经远超给付员工付某的费用,而且最后按照社保核算的数额加滞纳金应该在三万元以上,兜兜转转得不偿失。

最终在仲裁员的沟通、双方的退让下双方以4200元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诉,并签署协议,双方一次性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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