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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某铸造有限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案

作者:王胜言律师 时间:2020-04-19 来源:王胜言律师 阅读数:504

成功代理某铸造有限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案


(本案例为王胜言律师亲办的真实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8年2月,孙某进入某铸造公司工作,2010年3月20日,公司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4月,孙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其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支付其2008年至2013年4月的工资差额35253.64元,并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20元。庭审中,公司同意补签劳动合同。至于最低工资的差额,公司认为并不存在差额。2013年9月1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孙某工资差额35000元。

公司对该裁定不服,遂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在仲裁期间,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决定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8月27日向孙某发出了解除通知书。2013年9月24日律师代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同时不应支付孙某工资差额。


二、案情分析

律师基于劳动合同、工资台账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分析得出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存在瑕疵。公司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孙某裁掉。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数超过了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属于经济性裁员,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员。但据公司介绍,其并未完成上述程序。因此,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存在瑕疵,律师指出:在庭审中,法院可能会因此认定公司解除违法。综合上述情况,律师为公司制定的诉讼策略是以调代判。


三、案件审理及结果

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经过律师的努力,孙某接受了公司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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