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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李某诉河东某商贸公司违法解除案

作者:王胜言律师 时间:2020-04-19 来源:王胜言律师 阅读数:458

成功代理李某诉河东某商贸公司违法解除案


 (本案例为王胜言律师代理的成功案例,为保护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天津劳动仲裁律师 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 法律咨询  13920557198


1、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4年3月24日入职到天津市xx商贸有限公司,月工资为14000元。双方签订了天津市制式文本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自行制定的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为止,两份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均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6月24日。2014年6月19日,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形式为向其发送关于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由于就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李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代通知金、辞退经济补偿金、保险、支付工资、差旅费和加班费。由于未请律师,又缺少经验,李某诉求的项目并不十分准确,但仲裁委最终还是支持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其他请求并未支持。

仲裁结束后,李某虽然对仲裁裁决结果并不十分满意,但为了节省时间,不想再继续诉讼,故未起诉到法院。可另其意外的是,公司却将其起诉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李某收到传票后,找到王胜言律师请求帮助代理其一审诉讼。


2、法律分析

一审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辩论阶段,王律师认为: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举证不足。公司提交的证据仅仅是公司单方制作的考核文件,其所谓主管领导对其作出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结论缺乏客观性。李某入职时,公司并未向其公示过岗位说明以及具体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因此,天津市xx商贸有限公司对其解除缺乏依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况,故其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在程序上讲,公司也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故程序上也严重违法,公司解除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3、判决结果

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天津市x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元,另支付拖欠的工资xxx元。


4、律师建议


【致员工】

作为员工,如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准备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时,在仲裁阶段,就应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如经济允许,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这样可以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仲裁结束后,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及时提起诉讼;如果部分满意,但也要考虑和关注公司是否会提起诉讼,可以去法院立案窗口查询公司是否立案,如公司已经立案,则也应提起诉讼,否则就视为员工已经认可仲裁裁决,法院仅就公司起诉的部分进行审理。


【致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看用人单位对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5、法条链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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