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办案实务分享
涉外婚姻离婚同样是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前往天津市民政局办理,有需求的朋友可致电咨询王胜言律师。二是通过诉讼离婚,涉外婚姻更多的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主要是因为国外一方不予配合或失去联系,本文就涉外离婚的办案实务进行分享。
一、管辖
(一)涉外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以我办理的一起涉港离婚案件为例,女方与男方在香港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是内地户口,男方是香港人,此时内地法院就有管辖权。
(二)涉港案件管辖的具体操作指引
1、原告是内地户口,被告是香港人,无论在香港或在内地登记结婚,原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在内地登记结婚,原、被告现均居住在香港,如香港法院以离婚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二、送达:
(一)关于涉外案件送达的一般规定: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一种情况: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 司法协助送达。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海牙送达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当事人。
2)驻外使领馆送达
对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3)向内地指定分支机构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4)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
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涉港澳台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
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如果在内地没有可以代其接受送达的代理人或者相关机构,需要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时,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办理。按照上述两个安排送达司法文书,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其他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三、婚姻效力的认证问题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并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
四、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
1、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只能委托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律师。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3、外国当事人在境内的,可以直接在办案法官面前出示其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明即可,有些法院也就不需要当事人再去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了,但是有些法院会仍然需要。
离婚案件开庭以后,法院一般会要求不在境内的一方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五、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六、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一般是协议解决,在国内的财产分割不是问题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对一些在国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如果无法查证或证实的法院是不予处理。
七、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办理。
2、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八、关于限制出境的规定
1、下列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离婚纠纷案件; (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2、被限制出境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以后,经过法院同意也会解除对其的限制。
详细参考《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3、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应判令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